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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協調各機關政風機構配合辦理貪瀆案件查察作業要點 8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設置臨時或緊急事件聯繫及協調之窗口。
第二項明定專責人員指派及異動應陳報本署,以避免因人事異動於緊急之際無法發揮
應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