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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協調各機關政風機構配合辦理貪瀆案件查察作業要點 6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政風人員深入機關內,易於掌握機關人員動態訊息,惟因限於人力及職權無法有效取
證,為能機先掌握犯罪事證,採取蒐證作為,以確保證據能力,俾利後續偵查工作,
爰明定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