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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協調各機關政風機構配合辦理貪瀆案件查察作業要點 4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第一項明定本署得協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遴派政風人員組成任務性編組,對內協助偵 查工作,對外聯絡並整合各政風機構提供之資訊。 第二項明定任務編組成員於案件調查期間,對外洩漏相關案情,應課予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