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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協調各機關政風機構配合辦理貪瀆案件查察作業要點 3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明定本署發交或發回機關政風機構查察之案件,應限期查復,並由主管政風機構列管
督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