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7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本署將案件移送該管檢察機關時,詢問過程之錄音帶、錄影帶或數位磁碟,係為輔助
記錄筆錄之證據能力及公信力,爰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