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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6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詢問過程錄音、錄影係為輔助記錄筆錄內容之正確性及公信力,爰於本點明定受詢問
人對筆錄內容有異議時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