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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5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為避免因錄音、錄影設備瑕疵、功能之限制,致錄音、錄影中斷,或偶發事件致詢問
無法連續進行,嗣後遭受詢問人質疑詢問過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爰於本點明定錄音
、錄影及詢問中斷後,繼續使用錄音、錄影設備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