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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3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規定,詢問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應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 ,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於詢問證人之情形,由承辦人員審酌案情需要,或為便於審判中證明其陳述具有 可信性,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