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 一、考量本署錄音、錄影設備規劃情形,並參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
及錄製之資料保管注意要點」第二、八點規範意旨,爰為第一項規定,以避免發
生不慎遺失之情事。
二、為維持錄音、錄影設備之使用功能正常,並妥適保管存放錄製完成之錄音帶、錄
影帶、或數位磁碟,並參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
管注意要點」第十三點規範意旨,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考量本署錄音、錄影設備規劃情形,並參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
及錄製之資料保管注意要點」第七、八點規範意旨,爰為第三項規定,俾加強防
護。
四、為使本署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落實辦理錄音、錄影事務,及錄音帶、錄影帶或
數位磁碟之保管、保存事宜,本署得隨時檢查,並製作紀錄,爰為第四項、第五
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