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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8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新增第一項有關相驗屍體後應辦理認領程序之規定,現行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規
    定。
三、相驗殘缺不全、腐爛而無法識別其身分或姓名無法查明者時,相驗過程影像之留
    存方法包含錄音錄影。又實務上進行 DNA  型別鑑定之機關不以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為限,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本點規定無法查明身分屍體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