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如有多數民眾因重大災害而死亡,得協調相關單位,於災區安全處設立臨時辦公 處所,俾辦理相驗事宜,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臨時辦公處所之地點、辦公時間及設置期間應廣為週知,始能收時效,爰為第二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