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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4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點次變更。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同第四點說明。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成立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於重大災害發生時即時主動因應, 爰為本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