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12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災害防救法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原第四十七條之一變更條次為第
    六十二條,爰配合修正第一項規定。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一、因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為由法院裁定確定失蹤人死亡及死亡之時間,
    本點第一項爰配合刪除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之規定,並增訂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時間之規定。
二、法院裁定確定失蹤人死亡及死亡之時間後,發現失蹤人生存時,及失蹤人之屍體
    時,檢察官之處理程序,爰增訂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三、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被告死亡,專指事實上死亡而言,並不包
    括推定死亡之情形在內,故檢察官不得因法院裁定確定死亡及死亡時間,而為不
    起訴之處分,惟被告既因災害失蹤,無從傳喚、拘提,檢察官自得斟酌案情,不
    經拘提而逕行通緝被告,爰增訂第四項之規定。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本點規定檢察機關應儘速辦理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