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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11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規定檢察官辦理重大災害案件時,對跡證之處理方式,及蒐證完畢後應將事故現 場移交權責機關辦理後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