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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2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申訴案件之處理,應以合法合理合情為基本原則,故修正目的之說明,以言簡意賅及
明確表達處理原則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