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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 5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一、依法務部廉政署實際業務辦理現況,將原由秘書室掌理之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 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事務,移由綜合規劃組掌理,爰增訂第九款規 定。 二、現行第九款規定移列為第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