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 5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一、依法務部廉政署實際業務辦理現況,將原由秘書室掌理之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
    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事務,移由綜合規劃組掌理,爰增訂第九款規
    定。
二、現行第九款規定移列為第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