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廉政會報之召開原則由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參與,甚而包含所屬機關或外聘專家學 者,衡酌各機關因機關屬性、業務違失風險程度高低、行政資源分配合理性及有無重 點討論議題等因素,於廉政會報之召開頻率有不同程度考量,且各機關並非僅有廉政 會報單一委員會,尚有諸如主管會報及各業務單位因業務需求而召開具委員會性質之 各類會議,基於行政資源有限性,及避免頻繁召開會議致無法聚焦討論重要議題,造 成會議流於形式,爰參考目前實務運作情形,修正本點有關廉政會報召開頻率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