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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5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按廉政會報之召開原則由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參與,甚而包含所屬機關或外聘專家學
者,衡酌各機關因機關屬性、業務違失風險程度高低、行政資源分配合理性及有無重
點討論議題等因素,於廉政會報之召開頻率有不同程度考量,且各機關並非僅有廉政
會報單一委員會,尚有諸如主管會報及各業務單位因業務需求而召開具委員會性質之
各類會議,基於行政資源有限性,及避免頻繁召開會議致無法聚焦討論重要議題,造
成會議流於形式,爰參考目前實務運作情形,修正本點有關廉政會報召開頻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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