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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3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同第一點說明。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一、本部廉政署函請各級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之案件,分案予該檢察署派駐本部廉政
    署之檢察官指揮偵辦,爰於第一項明定。
二、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檢察官,除依規定指揮偵辦案件外,並應注意檢察
    一體原則,適時層報所屬檢察署檢察長,爰於第二項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