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 6 條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七條,條次並修正為第六條。法務部除培訓
司法人員外,更肩負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之職責,爰規定本部依職掌設司法人員培訓
機關及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