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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 4 條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一、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部幕僚長之
    職稱及官職等,條次並修正為第四條。
二、至於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及二項規定,依中央
    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以
    刪除。
三、因主任秘書為部會之幕僚長,富有綜合各司處之職責,須經常依首長之指示督導
    各單位之業務,故職等上調高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