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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 2 條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合併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
,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條次並修正為第二條;至於本部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則另
於處務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