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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第 4 條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
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
本條再予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