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本點修正部分阿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
依法務部矯正署 107 年 2 月 1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704001150 號函修正「法務 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爰作第五點第四項第三款修正,以臻明 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