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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4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一、為擴大服務範圍及維護民眾權益,爰於第四點第一款修正預約接見梯次及時間。
二、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爰作第四點第
    二款人數修正,並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修正為中文數字。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為擴大服務範圍及維護民眾權益,本所已將梯次增加並提前,爰作第四點第一款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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