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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3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本點規定收容人提起申訴時應載明個人基本資料、原處分事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 由等,並簽名捺印及載明申訴之年月日等之事項,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