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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實施要點 5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本要點未修正。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因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部分金融機構一百年十月六日參與行政執
行署與金融機構「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同意書」簽署暨說明會時,提出為
利於日後金融機構公文系統追蹤查詢,是否於執行命令主旨顯示義務人相關個人資料
之需求。茲參酌板橋行政執行處提供與合作金庫銀行測試,銀行端收受執行命令電子
公文畫面顯現(請參附件),銀行端外部電子收文系統會依據執行命令之主旨,於一
定字數範圍內顯示文字內容。故如僅將「義務人姓名」顯示於主旨,而不將「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顯示,似可使金融機構於收受執行命令電子公文時,依據該資料查詢追
蹤公文。而對於執行命令例稿,僅顯示「義務人姓名」,該姓名或有同名同姓之可能
,且尚保留身分證統一編號未顯示,所顯示之「義務人姓名」為執行處辦理執行案件
合理運用之範圍,與個人資料保護,應無違誤。爰擬參酌銀行公會及部分金融機構意
見,修正本點規定。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為避免並減少電子公文傳遞中有洩漏機密或個人資料之風險,以強化個人資料保護,
爰明定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之主旨不顯示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