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實施要點 3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配合組織調整,「行政執行處」修正為「分署」。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一、前言部分,修正改以雙方平等立場,同意依相關規定實施,並增列電子簽章法條
    文依據。
二、本要點適用最速件即合理作業時間之扣押命令,主要係針對扣押存款債權而言,
    爰修正第三點第一款,增列「存款債權」文字,排除其他財產標的(如債券、保
    管箱)之扣押命令;另為尊重銀行內部文書處理流程,增進銀行自主治理,爰刪
    除第三點第二款「並予公開。如有增修、刪改、廢止等異動,亦同」等文字。
三、為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能視需要彈性調整雙方作業方式,爰增訂第五點規範
    補充機制;另為使同意書效力及規範對象更加明確,爰增訂「本同意書雙方簽署
    效力及於所屬行政執行處及相對人所屬分支機構」等文字。
四、為彰顯同意書簽署雙方平等互信地位,爰將簽署欄位由銀行單方書立同意方式,
    修正為雙方(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相對人金融機構)並列方式。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一、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實施電子公文交換應經相對人同意,爰規定行
    政執行處以電子公文送達執行命令者,應與金融機構簽署同意書。
二、本要點規範行政執行處處理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之應遵守之事項。至於金融機
    構收受電子公文後之處理程序,例如每日收文次數、合理作業時間、收文規範之
    訂定、員工保密及利益衝突迴避義務、扣押(圈存)作業人員之列冊及異動通報
    、資訊安全維護與個人資料保護,以及針對在合理作業時間內發生未及扣押情事
    ,建立事後追查之機制等,屬公司內部管理事項,爰列為金融機構簽署附件同意
    書之應辦理事項。另為擴大電子公文節能減紙成效,同意書亦載有金融機構回復
    行政執行處辦理扣押結果之陳報狀或聲明異議文書,得以電子公文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