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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實施要點 2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為配合組織調整,將「行政執行處」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
署)」。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行政執行處每年發送數百萬件之執行命令公文,其中以扣押金融機構存款為大宗,為
有效減少用紙與郵資,故針對最大宗執行命令之收文機構(即金融機構)實施電子公
文送達作業,爰明定本要點所稱電子公文之種類、送達對象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