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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須知 4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明定複查成績程序,除複核成績外,應同時核對申請人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
    扣考紀錄,以及查對申請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人員未依規定評分。
三、本點各款修正說明如下:
(一)採用非選擇題式試題者,因應閱卷方式多元化,明定線上閱卷相關規定及復知
      申請人分數,爰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本點第一款。
(二)採用選擇題式試題者,明定查對試卷方式及復知申請人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
      並補充人工方式計分之例外規定,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
      本點第二款。
(三)現行規定第七點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本點第三款。
(四)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本點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