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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須知 3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現行試務作業實需,爰延長查復期限,將現行規定第六點第二款酌作文字修
    正後移列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