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須知 2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三、現行規定第六點第一款及第八點前段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本點。

《附件修正說明》
一、將受訓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二、提高核閱層級至組長。
三、酌作文字及格式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