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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須知 1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將受訓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二、現行規定第一點酌作文字修正,刪除補考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