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期甄選作業周全妥適及公平客觀,第一項明定由本部部內長官、司處主管及其 他經部長指定之委員組成廉政署人員公開甄選小組以審議相關作業事項(如口試 評分項目與配分、甄試成績錄取標準等)。又為提昇甄選作業之效率,甄選小組 得設工作小組執行相關作業,以符實際運作。 二、第二項明定甄選小組開會及決議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