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為審議公開甄選相關作業事項,本部設廉政署人員公開甄選小組(以 下簡稱甄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指定之常務次長兼任,另 委員八人,由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政風司司長 及其他經部長指定之委員四人組成,並得設工作小組執行相關作業。 甄選小組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