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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6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一、為使甄選資訊公開,辦理甄選作業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
    ,將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及辦公地點等資料公告;至其他相關事項,如
    :為期廉政署人員之專業知能與經驗能充分傳承,並落實人事一條鞭管理制度,
    使各基層政風機構人員均能成為廉政尖兵與種子,爾後廉政署與政風機構人員應
    為交流,爰於第一項規定公告時敘明甄選錄取人員未來應配合廉政業務需要,依
    相關規定為職務(期)輪調。
二、參加公開甄選人員應備齊文件向本部提出,以證明其具備特定資格條件,並利審
    查作業之進行。倘文件資料未齊備或資格審查不符合者,不得參加甄選,爰為第
    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