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類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職務為科員,職務列等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爰於第一項明定甄選資格條件。 二、本點係規範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職務之甄選資格條件,故第一項各款任 特定職務之年資限制較前點第一項各款放寬。 三、因本點第一項各款就特定職務均僅規範二年以上年資,故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之 成績優良定義時,僅採計最近二年考績,以配合第一項各款之年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