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類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職務為廉政官,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八職等,爰於第一項明定甄選資格條件。 二、因本點係規範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職務之資格條件,故第一項各款規定 於年資部分較前點第一項各款為寬。 三、第二項有關「服務成績優良」之說明同第三點說明四後段。另因本點第一項第一 款要求之服務年資為二年以上,為免與第二項前段滋生適用上疑義,爰於第二項 後段明定僅有二年考績者,須考績均列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