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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3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一、本類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職務為科長、廉政專員,多肩負指揮與專案性
    質任務,職責繁重,爰於第一項明定甄選資格條件。
二、因檢察事務官係襄助檢察官執行法定職權,司法事務官則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
    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職責均相
    當繁重,且具高度司法專業素養,故於第一項第一款以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
    務官服務年資單獨或合計四年以上為甄選資格條件之一。
三、又本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警察官等職務,其部分職掌與廉政署調查貪瀆或相關犯
    罪之業務相關,為期擬任者具備相當之專業知能及經驗,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三款明定是類人員須具相當年資以上,以維專業素質。
四、廉政署為吸納各界優秀人才,於第一項各款明定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
    職務之特定資格條件。如:學歷、特定職務之一定年資、成績優良等。第二項則
    明確定義第一項之服務成績優良,即須於規範之年限內,考績考列甲等之比率達
    六成六以上,且未受任何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者,始為成績優良
    。
五、又擔任如科長之主管職務者,應具備卓越之領導能力,爰於第三項明定應就主管
    職務歷練及領導能力擇優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