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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2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廉政署簡任職務人員,如專門委員、副組長等,因對所屬人員及業務之管理、整合及
處理有相當職責,爰明定需具相關實務經驗與溝通協調及領導能力,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