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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10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考量廉政署辦理相關業務而有公開甄選其他專業人員(如財經、工程人員等)需要時
,其資格條件無法於本要點中一一列明,且若亦均以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等二科為筆試
科目,恐與所需專業不符而有失當,爰訂定本點,以保彈性,惟相關公開甄選程序應
依本要點為之,以落實公平、公正及公開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