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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 8 條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為利本署籌備及成立經費使用,爰規定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 ,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