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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 5 條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一、為昭示本署廉政業務推動及案件處理之超然性及公信力,爰仿效「香港廉政公署
    」機制,明定本署設廉政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法律、財
    經、工程等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共同協助本署廉政
    業務之推動。
二、依廉政署組織法編制表草案觀之,廉政審查會委員應屬無給職,故於條文中予以
    明定。又草案中對廉政審查會委員之任期並無相關規範;為避免該會長期為少數
    人所壟斷,故於條文中明定該會委員任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