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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鑑識展示館參觀管理要點 4
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因本所為專業之法醫鑑識機關,非供公開展示之場所,展示館開放對象應有所限制與
管制,故以法醫、法律、醫學或鑑識等機關團體申請參訪為原則。惟為向民眾推廣法
醫鑑識知識,以吸引在學學生進入法醫領域,增加我國法醫人才,故例外開放相關背
景或就讀相關科系之民眾參觀申請,但仍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所列五人以上、二十人
以下之人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