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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4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
一、將評分項目配合行政院函頒之「『政府服務品質獎』電話禮貌測試量表」,改為
    總機接聽及業務單位兩大項,各占 45% 及 55% ,其中各項所占分數亦改為與
    「『政府服務品質獎』電話禮貌測試量表」一致,以利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參考
    。
二、增列若僅施測總機人員或未經過總機人員逕施測業務單位之計分方式,以提升施
    測效能。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一、本點第一款將本署施測人員由抽測小組改為綜合規劃組承辦人,以同一人擔任施
    測工作俾能相互比較作公正之評核。
二、本點第二款分列本署抽測所屬機關及機關自行施測方式及紀錄表各一份,以資明
    確。另鑒於近年來本署落實推動電話禮貌測試,頗具成效,又配合法務部修正「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爰將考核頻率由每月改為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