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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1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配合法務部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函頒「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
點」第六點修正內容。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配合法務部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之實施要點,文字酌予修正。現行規定第二
款似為冗餘,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