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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矯政期刊稿費支給要點 2
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
依矯政期刊稿約第五點後段規定,稿件於確認後付印前,作者應負責校對,因已支給
作者撰稿費,不另支付校對費,爰刪除「校對」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