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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2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1、 符合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矯署教字第一○七○三○○五九一
    ○號函釋,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中之「收容人」修正為「受刑人」,並作部分文
    字修改。
2、 考量民情變化及環境背景迥異,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受刑人為增進本
    身營養」不宜做限縮解釋,可於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動支後,同意受刑人用於其
    他正當用途,爰刪除現行本要點第五款及第六款,原第七款移列為第五款,修正
    受刑人得動用非自由使用勞作金之情形,以符實際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