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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為因應內政部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內授役甄字第一○六○八三○六三三號函檢送該
部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研商一百零七年度各需用機關一般替代役需求員額分配會議
」紀錄之決議五、有關分配公共行政役之需用機關,其役別變更,須配合修正服勤管理
要點。爰配合修正第二點規定。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配合組織調整,爰將「行政執行處」修正為「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