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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寄送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1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一、依羈押法施行細則適用對象為收容於看守所之被告,爰就「受刑人」、「監獄」 文字修正為被告、看守所。 二、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規定項目文字修正為「手」巾。 三、修正目次編號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