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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3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一、本點刪除。
二、因本處理要點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其發布、實施及修正不
    以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為必要,爰刪除本點。